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康春田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簡承佑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智學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為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指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B法官 陳婉玉~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為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指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B法官 陳婉玉~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