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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確認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告
子○○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被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辰○○律師
被   告 寅○    住

        甲○○   住

        庚○○○  住

        辛○○   住

        丙○○   住

        丑○○   住

        卯○○   住

        巳○○○  住

        酉○    住

        申○○   住

        丁○○   住

        癸○○   住

        己○○   住

        未○○   住

        壬○○   0

              V

        午○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葉明松

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