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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撤銷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為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指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B法官 陳婉玉~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調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