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00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甲○○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九十二年
訴字第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二千七百七十六萬七千二百一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三十八萬四千五百六十四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訴人與甲○○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九十二年
訴字第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二千七百七十六萬七千二百一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三十八萬四千五百六十四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