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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潤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蔣得忠

~B書記官 吳美貞~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 │捌萬肆仟伍佰貳拾│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限公司北港分行│司 龔亮應││貳元│││├─┼─────────┼─────────┼────────┼────────┼───────────┼──┤│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和錩興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 │壹萬貳仟伍佰零陸│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限公司斗六分行│司 陳聯勳││元│││├─┼─────────┼─────────┼────────┼────────┼───────────┼──┤│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和錩興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 │壹萬陸仟肆佰柒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限公司斗六分行│司 陳聯勳││伍元│││└─┴─────────┴─────────┴────────┴────────┴───────────┴──┘「※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3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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