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佳企業有限公司、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佳企業有限公司、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