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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佳企業有限公司、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玄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2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