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佳企業有限公司、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