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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甲○○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九十二年

訴字第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二千七百七十六萬七千二百一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三十八萬四千五百六十四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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