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3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本院93年訴字第503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4,96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30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本院93年訴字第503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4,96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30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