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乙○○
段十四巷十二號
上訴人就其與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78,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0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3號
段十四巷十二號
上訴人就其與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78,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0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