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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3號

市地重劃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市地重劃會間市地重

劃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五四三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六千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市地重劃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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