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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訴人
台展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五百九十二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八萬九千五百六十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8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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