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選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選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碧仲律師
陳惠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選字第1號
陳惠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