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甲○○
丙○○
右上訴人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
重訴字第三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八百七十二萬六千四百三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丙○○
右上訴人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
重訴字第三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八百七十二萬六千四百三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