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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甲○○

      丙○○

右上訴人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

重訴字第三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八百七十二萬六千四百三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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