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甲○○
上上訴人與乙○○、丙○○間因94年家訴字第25號給付代墊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33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5號
上上訴人與乙○○、丙○○間因94年家訴字第25號給付代墊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33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