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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選字第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紀文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選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惠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選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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