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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3號

原告
甲○○
被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0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一段中關於「(案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17號)」之記載,更正為「(案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17號、92年度訴字第142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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