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0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一段中關於「(案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17號)」之記載,更正為「(案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17號、92年度訴字第142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