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甲○○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聲字第42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3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號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聲字第42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3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