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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號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度訴字

第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66,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25,7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