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甲○○
乙○○○
右上訴人與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度訴字
第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66,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25,7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號
乙○○○
右上訴人與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度訴字
第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66,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25,7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