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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8月5日            │16,000元          │0000000         │    │
│1 │                  │限公司北港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9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