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家訴字第44號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8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44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家訴字第44號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8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