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4日本院95年度簡上更字第1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同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又依第436 條之2 第1 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4 )。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95年度簡上更字第1 號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聲明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4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