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翎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姝樺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