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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6號

上訴人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吳錦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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