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