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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寅○○

           4弄2之

      丑○○

      癸○○

      子○

      辛○○

      乙○○○

      己○○

      庚○○

      丁○○

      壬○○

           號

      戊○○

      甲○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01月23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04,2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7,532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