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寅○○
4弄2之
丑○○
癸○○
子○
辛○○
乙○○○
己○○
庚○○
丁○○
壬○○
號
戊○○
甲○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01月23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04,2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7,532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