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丙○○
丁○○
戊○○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等人間,因不服本院96年度國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⑴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⑵上訴人丙○○、丁○○、戊○○、乙○○部分,分為5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合計43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