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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秋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丙○○

      丁○○

      戊○○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等人間,因不服本院96年度國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⑴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⑵上訴人丙○○、丁○○、戊○○、乙○○部分,分為5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合計43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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