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7號
- 上訴人
- 雲林縣西螺鎮廣福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四人間因96年訴字第347 號確認決議
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為非財產權之訴
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四人間因96年訴字第347 號確認決議
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為非財產權之訴
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