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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返還信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紀文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甲○○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己○○

右上訴人與己○○因96年重訴字第69號返還信託物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491,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世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託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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