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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福森

聲請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聲請人
陳丁章律師 (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
黃鴻隆會計師 (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
林宏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監查人)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陳丁章律師擔任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黃鴻隆會計師擔任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一日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破產或破產終結之裁定時止,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林宏昭擔任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監查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自鈞院民國97年11月4日以97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稱萬有紙廠)破產並選任聲請人林宏昭擔任監查人,聲請人林宏昭迄今均未領取任何報酬;選任聲請人黃鴻隆會計師擔任破產管理人,鈞院已就聲請人黃鴻隆會計師自97年11月5日起至105年5月31止之報酬予以核定,而自105年6月1日起迄今之報酬尚未核定;又鈞院於104年1月16日改以選任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聯資產公司)、陳丁章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迄今,渠等皆尚未領取任何報酬。在鈞院於104年1月16日更行選任聲請人金聯資產公司、陳丁章律師擔任萬有紙廠之破產管理人後,三位破產人與監查人合力推動破產程序進入實質處分資產階段,首先釐清應交接事務及資產狀態,並擬定處理破產事務方針為破產財團可運作性評估、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薪資)墊償及訴訟與別除權人執行程序承受、資產清點與廠區保全機制重建、破產財團債務及稅費等釐清及清償規劃、確認廠區廢棄物清理、輻射源處置事宜後處分資產、破產財團分配表製作並陳報法院核可。萬有紙廠之資產除對有弘紙業債權新臺幣(下同)26,606,985元未收及有弘紙業股票7,980仟股尚未處分外,其餘資產均已處分,後續除上開資產需處分外,尚有收受破產相關文件並表示意見、破產管理人暨監查人必要之聯席會議、核對債權總表,並製作分配表、進行分配程序,另就有異議之債權或未領取之債權依法辦理提存等事務待執行。又聲請人為製作分配表,須將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列為財團費用,故請鈞院斟酌並參照本件黃鴻隆會計師前階段事務受裁定之報酬標準而予以酌加,爰聲請鈞院裁定報酬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於97年11月5日裁定宣告萬有紙廠破產,並選任聲請人黃鴻隆會計師及第三人陳益盛律師、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破產管理人,並於98年5月27日選任聲請人林宏昭為監查人。嗣本院於104年1月16日裁定准許寬達信公司辭任及解任陳益盛律師,並再選任聲請人陳丁章律師、金聯資產公司擔任破產管理人迄今。而本院於105年6月2日曾以裁定核定聲請人黃鴻隆會計師自97年11月5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擔任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273萬元為乙節,有該裁定、第二次破產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稽。

㈡、查聲請人陳丁章律師、金聯資產公司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後,本件聲請人先就萬有紙廠現存之不動產、機械設備及其他資產等動產清查盤點,並於105年5月4日具狀向本院陳報萬有紙廠移交後現況財產清冊及處理。嗣於106年1月間委託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服公司)拍賣萬有紙廠無抵押權之不動產、動產,至107年4月24日止僅剩餘廠區外三筆畸零地及有弘紙業股票尚未處分外,其餘不動產、動產均已拍定,而上開廠區外三筆畸零地亦已於108年11月5日拍定等情,有金服公司拍賣公告、拍賣不動產暨動產紀錄等在卷可稽,顯見萬有紙廠之資產除對有弘紙業債權26,606,985元未收及有弘紙業股票7,980仟股尚未處分外,於108年11月5日已為相當之清理。又本件破產債權人約有800餘人,已申報之破產債權為9,222,795,224元(即101年12月31日審核之金額),截至109年11月底破產財團資產為194,423,337元,已發生之費用為129,889,458元,而截至109年12月31日止破產財團現金餘額為79,460,735元,有破產債權審核名冊、資金收支明細表、存摺明細在卷可考。從而,本件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事務,堪認繁雜艱辛,而本件監查人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居中協調,且有與破產管理人開會,渠等在執行過程中確實盡力維持及增加破產財團價值、減少破產財團費用與破產債權等均投入相當時間與心力。

㈢、再就報酬之給付方式,就未到期日部分究應採分期給付,抑或是一次給付完畢?本院審酌若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報酬按月給付,唯恐聲請人將怠於繼續處理後續相關破產程序事務,致使破產程序延宕,徒增弊端。且就萬有紙廠對有弘紙業債權26,606,985元債權未收及有弘紙業股票7,980仟股未處分,乃係因本件聲請人認有弘紙業公司財務現況不明,可能會低估價值(或有負債過高)而未現時處分清理,則此部分之破產債權何時清理完畢時間尚屬未定,故本院認聲請人報酬應以一次性給付較為適當。從而,本院綜合審酌萬有紙廠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破產債權人人數、債權債務關係繁雜,及破產管理人於破產期間處理各項破產事務,且為使債權人有得受清償之可能,致力於減少或免萬有紙廠廠區廢棄物清理之難題,並審酌後續尚有債權回收、股票處分、續行訴訟、分配表製作及實施分配等事務,並衡量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接受選任後,親力親為處理相關破產程序事務過程之繁瑣程度及所費時間心力,及破產管理人、監查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執行程序尚須持續進行、破產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之維護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金聯資產公司擔任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150萬元;聲請人陳丁章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200萬元;聲請人黃鴻隆會計師擔任破產管理人之報酬,105年6月1日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破產或破產終結之裁定時止,核定為100萬元;聲請人林宏昭擔任監查人之報酬核定為100萬元為適當。

四、爰依破產法第84條、第12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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