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律師
- 被告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地目田」記載,應更正為「地目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