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雲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560,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5,5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聲明上訴狀具狀人欄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