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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560,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5,5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聲明上訴狀具狀人欄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