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勞訴字第6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於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明其上訴聲明為何,俾利本院裁定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