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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戊○○、丁○○間因98年

度訴字第27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聲明第二項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760 元,另上訴聲明第三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

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1,7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4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