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丙○○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