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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1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事聲字第16號

異議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就其與債務人周溪文間假扣押事件,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8年8 月24日所為之98年度司裁全字第25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853 號函釋明債務人周溪文之財產已遭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並提出鄰近不動產法拍行情,釋明債務人周溪文之財產已不足償還積欠異議人之債務,故債務人周溪文之財務已陷於困境,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甚明,如債務人周溪文所提供之擔保品已足以確保異議人之債權,異議人自無需聲請假扣押裁定。況且,異議人亦陳明願提供相當之擔保,以補足假扣押請求及原因釋明之不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假扣押聲請之規定,爰依法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雖提出債務人周溪文所有之擔保物鄰近不動產法拍之價格,主張該擔保物已不足清償其債務,惟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將該擔保物送請雲林縣不動產估價師聯合會鑑價,土地部分價格共新台幣(下同)55萬4 仟元、建物部分價格155 萬4 仟元,總共價值為210 萬8 仟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853 號執行卷核閱無誤。又影響不動產價值之因素甚多,除了不動產所處之地點外,尚有其地形、建築構造及使用狀況等,上開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價,即考量多方因素,本其專業所為,其所鑑定之價格自可採為估定不動產價值之重要參考。而依異議人之假扣押聲請狀主張債務人周溪文尚欠其本金1389,549元及利息、違約金,異議人又為債務人周溪文所有擔保物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有卷附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在該擔保物賣出後,異議人有優先受償之權利,且抵押權有追及效力,無論是否如異議人所言債務人周溪文有脫產之虞,均不影響異議人抵押權之行使,則債務人周溪文所有之擔保物價值應足夠清償異議人之債權,異議人並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廢棄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1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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