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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7日本院98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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