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勞訴字第6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於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明其上訴聲明為何,俾利本院裁定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勞訴字第6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於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明其上訴聲明為何,俾利本院裁定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