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6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669號
- 聲請人
- 丁○○○
戊○○
甲○○
己○○
丙○○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元長鄉新吉村03鄰新庄1號)於98年04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