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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669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669號

聲請人
丁○○○

      戊○○

      甲○○

      己○○

      丙○○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元長鄉新吉村03鄰新庄1號)於98年04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基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66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