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戊○○、丁○○間因98年
度訴字第27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聲明第二項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760 元,另上訴聲明第三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
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1,7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