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