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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己○○

      乙○○

      丁○○

      丙○○

      戊○○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96,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3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