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石春滿即力綱實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2,37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9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準備書狀應記載之方式及內容: 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 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⒈證人( 住:) 訊問事項 ⒉書證一 ⒊書證二 ( 以此類推) 】 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賴成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