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原告
- 石春滿即力綱實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2,37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9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準備書狀應記載之方式及內容:
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應證事實一:證據:⒈證人( 住:) 訊問事項
⒉書證一
⒊書證二( 以此類推) 】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