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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告
石春滿即力綱實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2,37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9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準備書狀應記載之方式及內容:

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應證事實一:證據:⒈證人( 住:) 訊問事項

⒉書證一

⒊書證二( 以此類推) 】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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