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張陳瓊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瓊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7,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