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9,031 元,應連帶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連帶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號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9,031 元,應連帶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連帶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