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寶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茂男等2 人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茂男等2 人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