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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返還財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邱瑞裕蔡惠琪高士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永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老有間請求返還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 年11月22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16,66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4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財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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