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臺裕營造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李婕安 上列上訴人與松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828,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5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