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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玉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臺裕營造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李婕安

上列上訴人與松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828,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5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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