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臺裕營造有限公
- 法定代理人
- 李婕安
上列上訴人與松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828,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5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號
上列上訴人與松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828,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5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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