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永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老有間請求返還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 年11月22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16,66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4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財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