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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0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其屬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應納營業稅額=拍定或成交價額÷(1+徵收率5﹪)×徵收率5﹪。」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本件拍賣之買受人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納營業稅(作為進項稅額),並於申報營業稅時以之為當期銷項營業稅額之減項後繳納營業稅,且依營業稅法之立法意旨,實際負擔繳納營業稅之人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21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1條、第51條第7款及貿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追徵營業稅費計102,183元(含營業稅101,342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中土地28,087,214元為免稅貨物,不含營業稅;但房屋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免徵營業稅之項目,故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綜觀上開條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可知營業稅最終雖須由買受人負擔,惟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買受人支付之定價實已包含營業稅在內,無額外給付營業稅之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從營業稅法立法意旨以觀,「股利因不符新制營業稅精神,故自免稅項中刪除」及「依修正條文第一條規定,營業稅係對銷售貨物或勞務課徵,股利已非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是以無庸在此贅列,爰予刪除」(立法院「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4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可知本營業稅事件之「銷售額」為6,609,524元,「營業稅額」為330,476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本件拍賣之買受人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應納營業稅(作為進項稅額),並於申報營業稅時以之為當期銷項營業稅額之減項後繳納營業稅,且依營業稅法之立法意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㈦本件應以一般營業人之「當階段的加值」為其營業稅的課徵範圍,准許留抵進項稅額,才符合加值稅的精神:⒈現行營業稅為加值型營業稅,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被拍賣之建物係於70年10月2日購入,屬舊制營業稅法,並無進項稅額可扣抵,然拍賣後新制營業稅法需課徵5%營業稅,原告原建物購入時並未享有進項5%營業稅可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七八九申報為免稅貨物,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致逃漏營業稅七、四六六、四○一元,除對原告補徵營業稅七、四六六、四○一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格中扣除營業稅部分,再以之繳納營業稅,而非另向債務人徵收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房價款之發票,應外加百分之5營業稅,向買受人(土地所有人)收取」字樣,其真意應係指買受人知悉並同意房屋價款未包括營業稅,而願另行負擔百分之5營業稅之情形而言,否則即違反上開營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原告主張本件營業稅,不應由其負擔,無非以:㈠法院拍賣查封之抵押品雖依法免開統一發票,但法院仍屬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人,負有報繳營業稅之義務,故本件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⒈正常進口貨物係繳交營業稅及貿易推廣服務費,然後進口之營業稅可抵扣銷項營業稅稅額;但因原告公司無繳進口營業稅但也未抵扣營業稅而直接以銷售時之銷項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綜上,不論依照營業稅制度或係依照稅法規定,營業稅均由消費者(即買受人)之一方負擔,至於出賣人雖負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義務,但並非實際上應負擔營業稅之人。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8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營業人轉嫁營業稅額之權益應予適當保護,以符合營業稅係屬消費稅之立法意旨暨體系正義」為由,主張買受人即被告始為應負擔系爭合建案房屋價款營業稅之人,然營業稅法於77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地租應繳納營業稅,兩造締約時自無就營業稅外加一節達成合意,營業稅自已內含定價中,由該公司負擔,稅捐機關亦係以營業稅內含方式計算向原告徵收營業稅,原告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就該公司依約繳付之權利金補報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4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⑹查加值型營業稅制之基本精神即為就營業人交易行為買進賣出之「加值」部分課徵營業稅,與舊營業稅法按每次交易行為課徵營業稅迥然不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三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牧草之進口又因應適用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但書及財政部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一八六三號函發布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壹-一除外規定,致未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原告卻亦未依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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