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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協議離婚或作成離婚證書之時,而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於協議離婚之前有無離婚真意,雙方當事人於協議離婚之前縱有離婚意思,但雙方當事人嗣後可能反悔不願離婚,至協議離婚時未必有離婚之真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本件當事人離婚具備離婚合意、離婚書面、二以上證人親聞雙方當事人離婚之真意而簽名,並完成離婚登記,符合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之法定要件,已生離婚效力,從而原告之請求確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於現行應為離婚登記之制度下,本院對於離婚證人此要式性要件,認不應課予離婚證人實質探究當事人離婚真意之重責,反之,離婚證人僅須認知自己係為當事人離婚之事為證人而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負完全確切之舉證責任,而非僅以形式上離婚證人是否親自在場見聞離婚當事人協議離婚等節即為主張離婚無效之依據,否則離婚當事人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對於離婚證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離婚證人並未於兩造協議離婚或做成離婚協議書時在場見聞,而係被告單方持該離婚協議書交予離婚證人簽名、蓋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略以:當時雙方都有談妥要離婚,有離婚之真意,兩造已經離婚,而且已經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係由原告所準備,其上雖然是空白,但是上面也載明是離婚協議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108年6月6日所為離婚係通謀虛偽離婚之意思表示之假離婚,為無效;且離婚協議書上之離婚證人並未確認原告確有離婚之真意,故原告與被告協議離婚不符法定要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乙事,負完全之舉證責任,而非僅以形式上離婚證人是否親自詢問離婚當事人即為主張離婚無效之依據,否則離婚當事人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對於離婚證人、戶政人員等第三人均發生客觀上見及婚姻當事人願意離婚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在於兩造簽署系爭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時,兩造是否均有離婚之真意?若認均有離婚真意,系爭離婚協議書是否符合離婚之形式要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辦妥離婚登記,然伊並無離婚真意,甲○○、乙○○亦未在場見聞兩造簽立離婚協議書,又未向伊確認有無離婚真意,而不具備離婚需兩造有離婚真意、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兩造之協議離婚,既有離婚之合意,並作成離婚協議書,經由證人簡上朋、邱牡丹二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為證,復已辦妥離婚登記,兩造離婚已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之離婚要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才辦離婚登記,並無離婚之真意,證人未確認兩造間是否有離婚之真意,即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負完全確切之舉證責任,而非僅以形式上離婚證人是否親自在場見聞離婚當事人協議離婚等節即為主張離婚無效之依據,否則離婚當事人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對於離婚證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家訴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離婚依上開證人劉逸秀之證述,其於擔任離婚之證人時,根本未曾於離婚協議時在場聞見,或知悉兩造間有離婚之協議,證人劉逸秀既未親聞兩造間有何離婚之真意,則證人劉逸秀已非為適法之離婚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證人已明確知悉相對人離婚之真意,而就是否明確知悉聲請人有離婚真意之要件部分,因兩造於101年5月8日簽訂系爭離婚協議書後,隨即持系爭離婚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離婚時,離婚見證人為原告之兄、妹羅文麟即羅佑嘉、羅筱菁二人,被告於證人及原告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始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兩造並持系爭離婚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之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足見葉淑芬未曾見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在離婚前甚至是兩造辦妥離婚登記當日,葉淑芬均由被告處獲知兩造欲辦理離婚之事,原告均不曾親自將有關兩造離婚之事告知葉淑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4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事後簽名於協議離婚書內之證人,於離婚當事人兩造離婚時,並不在場,既不知兩造間有無離婚之合意,自不能充任證人,而可在協議離婚書上簽名證明離婚當事人兩造合意離婚;最高法院迭著有判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離婚時證人並未親自到場,亦未親耳聽聞兩造有離婚之合意,而到場辦理並填寫離婚協議書之婦女之筆跡亦與離婚協議書上證人筆跡不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既被告並未同意離婚,顯見證人丁○○不能證明兩造有離婚之合意,且原告先前縱有表示離婚之意,兩造既未談妥離婚條件,被告亦未表示同意離婚,原告非不能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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