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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0 次修法(0.11.0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10801009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一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8.11.06 修正)》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組織準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發布,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歷經八次修正。因應本法業奉總統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華總一義字第一○八○○○四九六九一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本組織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授權訂定本組織準則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第九十四條修正評選委員會組成之規定;定明機關遴選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得參考主管機關建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建議名單以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修正條文第四條)